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执104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711号1栋2单元6层6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69587691D。
法定代表人:安攀,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宇,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道强,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A2B1P。
法定代表人:赵金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亮,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关于四川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辉公司”)与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恒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绵阳仲裁委员会(2019)绵仲裁字第0219号裁决书裁决川恒公司向明辉公司支付工程款653400元及违约金。因被执行人川恒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仲裁裁决书,申请执行人明辉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川恒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园艺东街支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分公司、三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所地等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川恒公司名下有大额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及收益性保险等财产信息。根据被执行人川恒公司未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情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川恒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经将本案执行的相关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明辉公司,该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川恒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四川明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汪 炜
审 判 员 汤 显
审 判 员 吕茂昕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聪
书 记 员 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