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792执1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A2B1P。
法定代表人:赵金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申请执行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作出的(2019)川079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彭宗诚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宗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