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703民初3848号
原告:**,女,196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高新区。
原告:***,女,1993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高新区。
原告:杨定武,男,194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高新区。
原告:欧阳春,女,1943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绵阳市高新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家贵,四川道融民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48号富安百货大楼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553476914F。
法定代表人:陈健华。
被告: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涪城路48号富安百货大楼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A2B1P。
法定代表人:赵金玉。
原告**、***、杨定武、欧阳春与被告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杨定武、欧阳春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有权益的合法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杨定武、欧阳春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29.00元,由**、***、杨定武、欧阳春负担。
审判员 李红英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园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