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792执1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167号A1S2-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660289022A。
法定代表人:张永怀,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A2B1P。
法定代表人:赵金玉,经理。
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川0792民初200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义务,权利人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20180.53元及违约金。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执行裁定书、失信决定书、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票、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财产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在绵阳市××、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600元(用于支付本案执行费、标的款)。申请执行人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措施。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并告知了上述事项。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执行,申请执行人绵阳智程实业有限公司的债权391909.53元及违约金未受偿。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本院决定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彭宗诚
审 判 员 李朝刚
审 判 员 桂 霞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康银先
书 记 员 左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