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案件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792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盐亭县。
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台县潼川镇新西外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22MA624A2B1P。
法定代表人:赵金玉,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8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保证人:李正,男,汉族,1974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射洪市陈古镇千家村1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7412××××。
***申请执行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担保人李正于2021年1月2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约定了分期付款及担保条款等事宜。担保人李正自愿为被执行人***在(2019)川0792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中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向本院承诺在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时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现被执行人***未完全按执行和解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李正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冯凤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康银先
书 记 员 左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