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1025执异62号
异议人(原案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原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香社村七组龙门镇人民政府办公楼一楼。
法定代表人:徐川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珊,女,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案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人民中路二段35号四川中银大厦32楼3201-3213号。
负责人:候一平,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案被执行人: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黄少波,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四川郪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文正友,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何刚,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银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
法定代表人:陶世海,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秦昌文,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三台县利民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
法定代表人:洪志勇,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四川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法定代表人:黄少波,总经理。
原案被执行人:郜楚,男,196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案被执行人:***,女,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
原案被执行人:黄少波,男,1962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南河村一社南河花园10幢2单元6楼8号。
原案被执行人:陶世海,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潼川镇环城路089号2楼1号。
原案被执行人:王光文,男,196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11楼1号。
在本院执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与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郪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银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三台县利民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楚、***、黄少波、陶世海、王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川1025执633号、(2019)川1025执恢78号、(2021)川1025执恢280号],异议人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本案被执行人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称,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将公司组织形式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名称变更为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查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与四川锦盛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郪汉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四川川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银峰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四川三台剑门泵业有限公司、三台县利民垃圾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泛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郜楚、***、黄少波、陶世海、王光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支行依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初79号民事调解书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4.97亿元及利息。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5日指定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8日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2019年3月29日,本院依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的申请,经审查作出(2019)川1025执异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2020年5月26日,绵阳市涪城区行政审批局作出(绵市监)登记内变核字[2020]第4073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名称、投资人(股权)、董事备案、企业类型、监事备案登记。同日,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为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认为,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已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为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其权利义务应当由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承继,异议人向本院申请变更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变更四川久远新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为(2017)川1025执633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王 玫
审判员 王建雄
审判员 郑传勇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陈 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