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华启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某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1民初693号
原告:***,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界首市,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帕提古丽·居麦,新疆巴布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3MA77RJDY6G。
法定代表人:郑华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8年6月29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竹溪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原告***与被告新疆***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44.48元,减半收取计1272.2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代先莉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