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

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肇庆市傲翔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1202执1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玑东路西侧26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564743029。

被执行人:肇庆市**科技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5幢201办公楼F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5608489071。

关于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肇庆市**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6日作出的(2018)粤1202民初25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确认被执行人肇庆市**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99658.32元,违约金2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返还垫付的案件受理费4397.5元。因被执行人肇庆市**科技信息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肇庆市**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内履行本案相关债务及报告公司财产情况,上述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期间本院通过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房产、国土、车辆管理等部门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肇庆市**科技信息有限公司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太和北路12号B1区5幢首层101商业用房等房产及土地使用权均办理抵押权登记,且由本院及其他法院另案首轮查封,其中部分财产由本院执行处置中。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俊捷

审判员  罗延平

审判员  郭 锦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康 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