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

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与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广东省华南工商技工学校其他执行执行复议案件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与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肇中法执复字第20号
申请复议人(第三人)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住所肇庆(大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伍翠莲、***,广东曜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荔湾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广东省华南工商技工学校。住所肇庆(大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复议人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以下简称工程学院)不服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民二执异字第1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肇庆市刚毅电力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刚毅公司)诉广东浦航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航公司)、广东省华南工商技工学校(以下简称技工学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该院于2013年9月11日作出(2013)肇四法民初字第563号民事判决已生效,因浦航公司、技工学校均未按生效的民事判决履行义务,刚毅公司遂向该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该院受理并立案执行。2014年11月13日,因债权转让,该院变更肇庆市电力设备修造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电力公司认为工程学院的开办者、出资人均为浦航公司,而浦航公司以名下土地资产出资设立第三人工程学院并无偿调拨其名下校园基础设施、教学设备、各类校舍建筑给第三人工程学院使用,其行为已构成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遂于2015年5月25日向该院提出申请追加第三人工程学院为被执行人。该院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2015)肇四法民二执加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追加第三人工程学院作为被执行人。
执行法院认为,第三人工程学院由浦航公司全资投资设立,浦航公司是工程学院的唯一开办者及出资者。浦航公司对本案久拖不还,但却将优质资产全部转移至第三人工程学院,具体表现为:第三人工程学院现占用的多间校舍,其权属人均为浦航公司;现第三人工程学院名下地号为7000729、7000730两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原权属人均为浦航公司,其中一块地号为70000730的土地使用权用于作为兴办第三人工程学院的实物出资于2012年4月28日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到第三人工程学院,而浦航公司及技工学校却于2011年9月30日向刚毅公司出具《付款承诺书》,承诺于2012年1月22日前全部付清所欠工程款,如到期还不能付清全部工程款则请求延期至2012年9月30日,并按承诺约定支付相应迟延利息给刚毅公司;但最终俩被执行人不但没有兑现承诺,还在最后付款期限前将财产转移给第三人工程学院。而另一块地号为70000729的土地使用权则是直接无偿赠予第三人工程学院使用。此外,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网上信息显示,技工学校办学在先,工程学院办学在后,然而第三人工程学院却与技工学校同在一个校区、校舍办学,且共用全部教学设施及资源,刚毅公司制作的供电设备也座落在第三人工程学院,且由第三人工程学院使用。浦航公司同为该两所民办学校的开办者、出资人,第三人工程学院、浦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技工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技工学校的校长***同时也是第三人工程学院的党委书记、副校长。现技工学校已停止招生,第三人工程学院却独占了技工学校的全部教学设施及资源。据此,该院认定第三人工程学院协助浦航公司及技工学校转移可供执行的财产,无偿占有、受让浦航公司及技工学校的财产,其行为是以财产混同的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规定,电力公司要求追加工程学院作为(2014)肇四法执字第75号案的被执行人,理据充分,应予支持。综上所述,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第三人工程学院的异议。
申请复议人工程学院提出复议称:1、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民二执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肇四法民二执字加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错误。工程学院系2012年6月7日获得广东省政府批准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浦航公司于2012年4月28日转让(土地证号70000730)及赠与(土地证号7000729)两块地,之后,浦航公司及技工学校从未有转移任何财产给工程学院。申请执行人系2013年6月才起诉浦航学校及技工学校的,2014年2月19日才申请执行立案。工程学院受让两地块的行为没有违反任何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工程学院只受让浦航公司的两块地,一直没有受让技工学校的任何财产,也没有占有技工学校的任何教学设施、设备和教学资源,更没有协助技工学校转移可供执行财产。2、工程学院是独立的法人主体,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不受侵犯。工程学院虽然系浦航公司作为举办者投入的资产,但工程学院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工程学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成立,学校开办者与学校之间只是开办与被开办的关系,不是隶属关系,不是上下级关系,更不是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而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的关系。四会法院认定法定代表人是同一人,则两个法人主体就是有财产混同的事实,这是极其荒唐和可笑的。综上,工程学院请求撤销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民二执异字第1号和(2015)肇四法民二执加字节第3号民事裁定书,并立即停止对复议申请人的执行,解除追加复议申请人作为被执行人。
经审查,本院对执行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浦航公司名下座落于肇庆高新区罗湖作业区广东南方科技职业学院的多间校舍于2010年建成,占用的土地情况为:地号7000729、7000730。地号为7000729、7000730的土地使用权人为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本院认为:工程学院由浦航公司全资投资设立,浦航公司在负有债务的情况下,于2012年4月将地号为7000730的土地使用权以实物出资的形式将该土地使用权过户到工程学院,并将地号为7000729的土地使用权无偿赠予工程学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企业以其优质财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而将债务留在原企业,债权人以新设公司和原企业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应当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工程学院应在其接收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电力公司请求追加工程学院为被执行人的请求有相应的法律依据。执行法院作出(2015)肇四法民二执异字第1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工程学院的异议的处理是正确的,本院应予以维持。申请复议人工程学院的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第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复议人广东信息工程职业学院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2015)肇四法民二执异字第1号民事裁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文
审判员何桑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