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利民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凯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29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MA6DMTFD0Q。
法定代表人:胡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微,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金山,贵州瀛澈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普定县利民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2322045009F。
法定代表人:熊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健,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杨逸清,贵州罡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原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2Y9ROA6O。
法定代表人:薛克雄。
委托代理人:李大冲,系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林鹏程,系贵州黔成起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贵州栋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安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900MA6GM3A04T。
法定代表人:张文栋。
委托代理人:邓鸿。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上诉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定县利民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原审原告***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贵州栋泰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2020)黔0422民初2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以需收集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贵州海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黎福伟
审判员  黄光美
审判员  王 爽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李欣
书记员吴兆云(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