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定县利民投资营运有限公司

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普定县利民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22民初531号
申请人: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法定代表人:田野。
被申请人:普定县利民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普定县。
法定代表人:熊坤。
申请人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申请人普定县利民投资营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普定县利民投资营运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保全280000元的现金或等值财产。申请人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在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顺中心支公司购买的保险责任限额为280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XXX)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财产保全,并依法提供担保,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普定县利民投资营运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以申请标的28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835元,由申请人贵州诚信项目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梁大府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阳玉梨
书记员龚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