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

横县陶圩镇群益水泥砖加工厂与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27民初2018号
原告:横县陶圩镇群益水泥砖加工厂。
被告: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
原告横县陶圩镇群益水泥砖加工厂与被告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横县陶圩镇群益水泥砖加工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计565元,由原告横县陶圩镇群益水泥砖加工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