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桂0127民初1747号
原告:横县陶圩镇上塘水泥砖加工场,经营场所横县陶圩镇上塘村。
经营者:***,男,195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其凤,广西桢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住所地横县横州镇江北路543-1号。
负责人:农增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任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横县陶圩镇上塘水泥砖加工场与被告横县水电建筑安装工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横县陶圩镇上塘水泥砖加工场撤诉。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