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104民初8526号
原告:***,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伟,安徽创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男,199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安徽德恩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翡翠路**海雨家园**一尊寓商业外铺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970848160。
法定代表人:陈勇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振东,安徽品涵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包裕峰,安徽品涵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安徽德恩普智能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585元由***承担。
审判员 洪 燕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木譞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