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4民初3230号
原告:广东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蛟塘镇振兴路市三街**[住改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4UKRWAX9。
法定代表人:黄某1。该公司经理。
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白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白诸府前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799352655A。
法定代表人:区某1。
被告: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住所地肇庆市高要区府前大街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12003511965353。
负责人:李杰。
原告广东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高要区白诸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肇庆市自然资源局高要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广东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广东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882元,由广东博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郭小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罗妙芬
书 记 员 凌卉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