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黔0201民初4395号
原告:钟山区马鞍社区顺达钢管扣件租赁行,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马鞍社区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20201MA6FD0W30Q。
经营者:戴应生,男,1983年2月2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系四川军和伟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103202010206974。
被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237866876750。
法定代表人:陈丽。
原告钟山区马鞍社区顺达钢管扣件租赁行与被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7日立案。原告钟山区马鞍社区顺达钢管扣件租赁行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钟山区马鞍社区顺达钢管扣件租赁行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钟山区马鞍社区顺达钢管扣件租赁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950元,由原告钟山区马鞍社区顺达钢管扣件租赁行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邵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