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1民辖终49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职务不详。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龙海建筑机械化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登记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马鞍北路46号,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凌波西路233号。
法定代表人:袁波,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案件由来:上诉人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1462号民事裁定,提起上诉。
上诉事由:上诉人住所地在遂宁市大英县,被上诉人住所地在成都市金牛区,诉争《机械租赁合同》履行地在眉山市东坡区,双方在该合同中约定管辖的法院为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与争议没有实际联系,本案约定管辖应属无效。本案合同签订主体系被上诉人,不应以被上诉人分公司地址确定管辖法院。请求将案件移送被告住所地遂宁市大英县人民法院处理。
裁定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机械租赁合同》约定,协商无效时依法向“新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明》,可以证明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成都市新都区,故管辖协议约定地点与本案争议有实际联系,应当作为确定管辖法院的依据。原审法院作为约定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一款。
裁定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告知事项: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郑慧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