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0112执1529号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英县蓬莱镇江南西路。
法定代表人陈丽。
被执行人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龙都南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杨春梅。
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1民终1728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给付本金167965.06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是余额远远不足。对被执行人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人说明执行情况后,申请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成都龙泉龙腾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遂宁市正大劳务发展有限公司本金167965.06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据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但应当向本院提交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证据或提交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伍 强
审判员 秦海伦
审判员 姚明亮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章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