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2581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滨海县海滨大道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仇 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