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2581某某与江苏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2581号 原告:***,男,198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滨海县五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滨海县海滨大道162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现原告***于202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江苏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江苏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昌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仇 惠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