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2507号
原告:遂宁品源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旗山村3社34号318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900MA64B4QWXB。
法定代表人:黄宝山。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亭,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延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5号1栋11楼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098663610W。
法定代表人:刘桂成。
原告遂宁品源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延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7日立案。原告遂宁品源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遂宁品源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遂宁品源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12元,减半收取计956元,由原告遂宁品源建筑机械设备销售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朱 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伍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