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903民初3108号
原告:船山区段巧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经营场所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物流港椿香水韵安置小区14栋1单元201号。
经营者:段巧巧。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玉亭,四川弘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延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府青路二段25号1栋11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刘桂成。
原告船山区段巧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成都延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船山区段巧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船山区段巧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4元,减半收取计1087元,由原告船山区段巧巧建筑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判员 黎敏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 王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