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苏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4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民初字第2788号
原告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双板桥路138号(盛世名门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苏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长安村14组、21组。
法定代表人钱俊。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朗坤置业有限公司房地产价格评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79元,由原告江苏嘉加诚工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康琳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