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22民初4078号
原告: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104国道青县税务局南楼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755479195R。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5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
被告:沧州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北环地贵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2685711541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精忠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沧州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6日立案。原告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沧州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90元,由原告河北省青县建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