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203民初4199号
原告:***,男,1965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滦县。
被告:河北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影视基地沿街商业**-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MA08KBA90D。
原告***与被告河北中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树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通
书 记 员 邵雅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