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瑞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

***与***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112民初8856号
原告:***,男,1985年12月14日生,汉族,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石屏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日新路德瀛华府小区B幢2单元第11层2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306930551348。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昕坤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来道路养护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5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人民币4250元,由原告***承担。另人民币4250元退还原告***。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