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扬华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扬华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丹棱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1424民初48号之一
原告:四川扬华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天府大道北段1700号1栋1单元10楼1015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恒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合作路89号17幢1单元12层13号。
法定代表人:任治海。
原告四川扬华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安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四川扬华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扬华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扬华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6元,减半收取计678元,诉讼保全费663元,共计1,341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四川扬华思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