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24民初3002号
原告***,女,194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委托代理人***,四川蜀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郫县。
被告四川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航天路64号御莎大厦2层205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199号太平洋保险金融大厦C区11、12、15层。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四川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邹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