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14民初6338号
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对原告四川霈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新都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川0114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19)川0114民初6338号民事判决书中第6页第12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补正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审判员 王瑜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凌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