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财保12号
申请人:**,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代理人:池小水,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玥,江苏明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西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11MA1R9KDE4W。
法定代表人:潘冬云,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海连支行账号3207********账户内存款20万元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101402390154727831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江苏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连云港东方农村商业银行海连支行账号3207********账户内存款20万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勇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洪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