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苏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3民初427号之一 原告:**,男,1985年12月4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朝阳镇。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路***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海州区。 第三人:***,男,1972年6月27日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连云区。 原告**与被告江苏飞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00元,减半收取640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茆 勇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