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225民初460号
原告:策勒县建隆物资租赁站,经营场所:新疆和田地区策勒县。
负责人:任建龙,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渠县,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策勒县。
被告:新疆瑞龙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顾向龙,经理。
被告:李军玉,男,196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焉耆回族自治县。
原告策勒县建隆物资租赁站与被告李军玉、新疆瑞龙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1日立案。原告策勒县建隆物资租赁站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现原告策勒县建隆物资租赁站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策勒县建隆物资租赁站撤诉。
案件受理费480.12元,减半收取计240.06元,由原告策勒县建隆物资租赁站负担。
审判员 李惠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王进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