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瑞龙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瑞龙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新0103执35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龙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西虹东路456号腾飞大厦1栋17层1室。    
法定代表人:顾向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余春燕,新疆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4年8月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被执行人:新疆万发峰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瑶池明珠小区(1区2段)24幢2单元17-1号。    
法定代表人:谢中贵,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瑞龙天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龙天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万发峰业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发峰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60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瑞龙天成公司于2021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75459.88元,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本院向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2、本院先后于2021年8月12日、2021年9月2日、2021年10月8日、2021年11月1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总对总查控,查询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银行存款7225.20元,本院依法扣划并发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名下无车辆、无有价证券、无理财保险、名下银行账户无大额存款。    
3、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通过乌鲁木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名下房产土地情况进行调查,经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一套,本院已采取查封冻结房产手续措施。位于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南一巷16号信达·雅山新天地房产一套,因房产价值远远大于本案执行标的,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暂不宜处置。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    
4、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前往被执行人**居住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山西街南一巷16号信达·雅山新天地及所属环卫路片区管委会幸福屯社区进行走访调查,通过调查了解,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    
因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住所地为昌吉州阜康市,本院于2021年11月23日通过委托执行平台,委托阜康市人民法院协助调查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名下不动产情况并进行走访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    
5、因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29日对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谢中贵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将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进程情况,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无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执行到位7225.20元,未执行到位68234.68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当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万发峰业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及报告财产,并将其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及执行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执行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杰
审判员    依明江·吾买尔江
审判员    西尔扎提·阿里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李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