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四川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青01民终205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BC38L4W,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29号福星都市时尚1栋1**4层5号(住)。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四川法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1981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城西区铮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公民身份号码:XXX,男,汉族,1990年11月11日出生,住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上诉人四川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川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2511号,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根据二审查明的事实,***因涉嫌诈骗罪于2021年4月16日即被羁押,一审法院于2021年5月19日拨打***预留电话号码199XXXXXXXX电话送达记录中载明:“非本人接听,未提供有益信息当事人父亲表示当事人在监狱,请核实是否可以给他父亲送达”,一审法院未就该情况进行核实,仍按***预留地址“西宁市城中区南川东路85-18-213号”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民事判决书、上诉状等诉讼材料。故一审法院送达诉讼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251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四川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9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