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等与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宝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1827民初108号 原告:***,女,194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五龙乡东风村瓦西河坝组68号。 原告:***,女,1972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五龙乡东风村瓦西河坝组68号。 原告:***,女,1994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五龙乡东风村4组68号。 原告:***,男,200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宝兴县五龙乡东风村4组68号。 四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黎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中段129号福星都市时尚1栋1单元4层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四川川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物、构筑物倒塌、塌陷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3月26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