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辽0104民初9931号
原告: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973元,减半收取2986.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