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82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590号。
法定代表人:屈年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博,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2民初779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理财、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16个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82执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耿慧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