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482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龙吴路1590号。
法定代表人:屈年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泛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东龙力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禹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博,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2019)鲁1482民初779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3月2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理财、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16个账户进行了轮候冻结,对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不动产进行了轮候查封,经询问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将其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482执5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案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申请;逾期不提出申请的,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耿慧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敬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