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326执15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豫1326民初10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自愿在2018年8月20日前支付所欠原告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货款170000元。因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2月15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的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骊威牌汽车(车牌号为:豫R8K777)、帕萨特牌汽车(车牌号为:豫RCQ299)、长城牌汽车(车牌号为豫R4W005),上述车辆去向不明,暂未实际扣押,本院已查封上述车辆(2022年4月8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3、查明被执行人有房屋(产权证号:淅国用(2010)字第098号、淅028336号),该房屋已被查封,暂无法处理,本院对该房屋予以轮候查封,上述房屋查封期限为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处置完毕,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淅川县玉典钒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的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执行员:曹斐
执行员:*卓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