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屈年凯,董事。
被执行人:深州市深化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东安庄乡石槽位村30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4民初281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深州市深化净水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237,199.4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顾玉平
审判员 姚 颖
审判员 戚垠川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冬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