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

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与深州市深化净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04执2122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离心机械研究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江西路850号。
法定代表人:屈年凯,董事。
被执行人:深州市深化净水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深州市东安庄乡石槽位村307国道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宁,董事。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沪0104民初2817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深州市深化净水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收入人民币237,199.45元及相应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顾玉平
审判员  姚 颖
审判员  戚垠川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赵冬倩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