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923执31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经济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滨海县。
法定代表人:贾循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翔电气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郭进,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翔电气分公司、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江苏一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期履行,另被执行人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海翔电气分公司、江苏怡宁能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923执311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韩春艳
审 判 员 倪常春
审 判 员 唐将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于 涛
书 记 员 廖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