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大鹏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

成校荣与深圳市大鹏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0403执32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5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鹏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梅华路深华科技工业园1栋3层西8,组织机构代码066337853。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深圳市大鹏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6)粤0403民初170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深圳市大鹏园林生态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梅林支行账号40×××59的存款予以冻结(以29935.51元为限额,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本裁定中确定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的证据材料。
本裁定立即执行。
代理审判员*浩

二〇一七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余腾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