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703民初6336号
原告:绵阳鑫久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科创区创新中心2号楼31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75JWE11。
法定代表人:***林。
被告:中润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绵兴东路99号1幢1层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205406442R。
法定代表人:黄义全。
原告绵阳鑫久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润亿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立案,原告绵阳鑫久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民事诉讼当事人自己处分诉权的合法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绵阳鑫久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3元,由原告绵阳鑫久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