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838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伟,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宁,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帅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潘金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清,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轶琳,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男,1984年8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男,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朝君,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许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丽敏,上海众业玖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上海帅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760元,减半收取计8,880元,由原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赵晓霞
书 记 员 赵晓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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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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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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