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财保8号
申请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股权、不动产等财产,金额为人民币81,664,598.70元。申请人提供了案外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81,664,598.70元,或查封、扣押三被申请人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及权益(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5,000元,由申请人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长 杨庆堂 审 判 员 李 珏 审 判 员 陈 琪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