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初160号
原告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兴万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科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周刘金 审 判 员 徐 庆 人民陪审员 单秀琴
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