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沪02民终2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
法定代表人:许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彪,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晨,上海精诚申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许峰,总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海立睿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狄青,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楠,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陈家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
上诉人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泉公司”)、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海泉上海分公司”)因与上诉人上海海立睿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军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军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民初27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支持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一审时的全部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没有异议,但对于一审法院未支持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相应的诉讼请求有异议。质量违约金、保修义务违约金、地暖质量问题的赔偿费用、逾期支付租赁费、水电费的利息损失、遭受批评的赔偿金等,均应由海立公司承担。
海立公司辩称,不同意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海立公司没有违约,不应该承担任何的责任。
海立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改判驳回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一审时全部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无视海立公司已经提供的170套房屋的《空调地暖工程隐蔽验收单》,偏颇地用“工作联系单”推定海立公司未如期竣工,无事实依据,也违背常理,属认定事实错误。二、海立公司在另案中的交付行为应视为已经适当交付图纸。三、一审法院依据案外人开具的发票认定产生了维修费用190余万元,并判决由海立公司支付,没有依据。维修合同没有日期,金额为190余万元的发票,也是在一审第一次庭审理才开具的,且仅要求海立公司出具书面意见而未进行庭审质证,故属程序违法,且并无证据证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支付过维修费。另案审理中曾出现过五张发票,是支付给案外人的安装费,而非维修费。
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辩称,不同意海立公司的上诉请求。隐蔽公司的验收仅是阶段性验收,并非竣工验收。另案中,海立公司提供的并非是竣工图纸。因海立公司不履行维修义务,业主军华公司委托案外人进行维修,发票是开给军华公司的,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履行了赔偿义务。
军华公司述称,军华公司是项目建设方。对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军华公司不发表意见。对于海立公司的上诉请求,军华公司代理人作为业主方代表,施工时一直在施工现场。隐蔽工程的验收,是在毛坯的状态下,在水、电管线完工后进行验收,仅是对水、电管线的验收,主要看是否漏水、有无弯管等问题。此后进行后续施工,完成包括空调出风口、温控等的安装后,再进行竣工验收。海立公司只是进行了隐蔽工程的验收,而非整体的验收。另案中,海立公司所提供的图纸,并非竣工图纸。交房初期,业主投诉空调地暖质量问题,要求海立公司进行维修,但海立公司很不负责,也没有维修好。军华公司就找了案外人维修,支付了违修费。此后海泉公司支付的维修费,军华公司已经收到。
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海立公司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621,643元;2、海立公司支付质量违约金1,110,077元;3、海立公司支付违反保修义务的违约金1,257,161元;4、海立公司交付1号楼、5号楼的空调地暖系统全部竣工资料和四套竣工图;5,海立公司承担没有交付1号楼、5号楼的空调地暖系统全部竣工资料和四套竣工图的违约金452,357元(自2014年10月8日起暂计算至2016年12月31日);6、海立公司承担1号楼、5号楼空调地暖系统质量问题维修费用2,002,810元;7、海立公司支付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因1号楼、5号楼空调地暖系统质量问题向军华公司支付的赔偿费用1,393,800元;8、海立公司支付仓库及场地租赁费、水电费34,356.95元;9、海立公司支付仓库及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的利息5,455.69元(自2014年5月9日起暂计至2016年12月31日);10、海立公司承担因其安装质量问题而遭受通报批评应承担的赔偿金300,000元。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4月21日,军华公司(甲方)与海泉公司(乙方)签订《盛世豪园二期空调地暖系统供应和安装合同》,约定甲方系上海盛世豪园二期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乙方作为泉州在沪施工企业,系盛世豪园二期工程的总承包单位,甲方委托乙方负责供应并安装盛世豪园二期空调地暖系统,乙方推荐选用海立公司供应、安装和负责维修的欧威尔(Airwell)家用中央空调成套系统[即高效变频空气能集成舒适系统(空气源三合一系统),也称为风冷热泵家用中央空调系统、水循环地暖系统,是指包含制冷制暖空调、地板采暖及生活热水三种功能的成套产品,下称“欧威尔家用空调地暖成套设备系统”]。项目总建筑面积约为21万平方米。海立公司负责1-10号楼空调地暖系统的供应、安装、调试及保修维修等服务,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同日,海泉上海分公司(甲方)与海立公司(乙方)签订《盛世豪园二期空调地暖供应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在签定合同之前乙方已经充分了解军华公司开发的盛世豪园二期项目和现场实际情况。合同主要内容:1.2甲方委托乙方就盛世豪园二期的欧威尔家用空调地暖成套设备系统供应和安装工程负责办理工程施工许可申报、供应全部产品(含全部辅助材料)、安装、施工及施工后的保护、验收和维修等工作,乙方接受委托并根据本合同和有关法律规定完成前述的全部工作。5.1标的工程工期根据甲方或建设方工程进度需要,分批安装,第一批次1号楼(18、19单元)、5号楼(9单元)工期从2014年4月21日起至2014年6月10日前全部安装、调试完毕并移交(其中:室内工程应在2014年5月11日前全部完成,第一批次中甲方指定的45套室外部分主机系统应在2014年5月25日前安装、调试完毕并移交)。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10天内进场开始施工,30天内该批次标的产品全部送到现场,并在50天内施工完毕。8.7因标的工程的安装施工而发生的水、电费全部由乙方承担。8.10标的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按国家和上海市关于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物业、建设方、监理单位及甲方提供完整的安装施工资料及竣工报告,……验收后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返工返修,乙方需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承担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如乙方拒绝甲方提出的整改要求,甲方有权另请他人完成整改内容,由此产生的全部整改费用(无论多少)均由乙方无条件承担……。8.17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乙方依法制作并向甲方提供标的工程全部竣工资料和四套竣工图。8.18乙方负责整个标的工程的开工申请手续并获得开工许可、设计、审图通过,合理组织施工及验收报验工作……。12.1乙方承诺,标的工程质量保修期为25个月,自标的工程竣工并经有关政府验收部门(如需要)、甲方、建设方及监理验收合格和检验测试合格并且移交甲方、建设方、小业主、物业之日起计算。12.2乙方承诺并保证,在第12.1条规定的保修期内免费负责修补或者免费更换属于质量问题的标的产品。乙方应当在接到甲方、建设方、小业主或者物业管理单位的报修通知(包括电话通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并应在当天内修补完成,且乙方维修人员应不间断的连续不懈的努力工作,直至该等质量问题解决为止,并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和费用,且负责做好入住居民和/或小业主的工作。12.5如果乙方违反其保修义务,则甲方、建设方、小业主或物业可以委托第三方维修并从保修金中支付维修费用,该等费用以该第三方开具给甲方的发票金额为准,乙方应无条件接受,并且甲方有权每次要求乙方支付保修金5%-10%的违约金。……如果保修金不足以支付前述的维修费用和违约金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以补足差额部分。如果由于标的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安装施工质量问题给甲方、建设方和/或小业主造成的全部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13.1……整改仍不符合前述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标的合同总价10%的违约金,并继续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前述质量标准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30%的违约金……。13.2(1)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8.22条规定,逾期完成第8.22条规定的义务(标的工程的竣工验收合格并获得验收合格证明、办理好相关的一切使用手续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因此而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13.3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8.17条的规定,未能按时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标的工程竣工资料或竣工图的,……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标的工程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一向甲方支付违约金,……。13.6在本工程安装施工过程中及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安装施工的质量、文明施工、安全事故或其他原因,受到新闻媒体的曝光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通报批评、罚款,给甲方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了损失,每次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0万元形象损失赔偿金,……。15.2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按照安装总价2%计算的仓库及场地租借费、水电费,该等费用支付时间和方式为:乙方在甲方第二次付款的同时一次性全部支付给甲方,乙方应以现金方式支付。
海立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开工,实际完成了第一批次1号楼、5号楼170套房屋的空调地暖系统的安装工程。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海立公司及军华公司明确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沟通施工过程中的问题。海立公司称其已于2014年5月间经验收合格竣工,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军华公司否认,并提供2014年7月10日海立公司向海泉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内容:1、5号楼已于7月7日全部检测、调试完毕,现在1、5号楼已全部可以交付验收。海泉公司于7月17日答复:我司于本月12号和13号对该2幢楼进行了初步抽查检验,发现了很多问题(具体问题详见空调地暖调试验收单和空调地暖调试抽验验收汇总单),望贵司尽快安排专业人员整改并自查自验,完成后立即书面通知我司查验。海泉公司另提供海立公司于2014年7月18日向其及军华公司发出的“工作联系单”,内容为:关于1号楼复验、抽验的申请,18单元于7月13日初验时因种种原因,验收时不理想,现申请7月18日进行复验,同时申请对19单元进行初验。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和军华公司于7月22日分别答复:我司已于20号会同建设方到现场查看过,根本达不到复验条件,对12号和13号抽验时所提的问题根本未整改完成,请贵司尽快整改完成,完成后书面通知我司检验。
海泉公司提供2014年7月12日-13日会同施工、装饰、建设等单位对标的工程5号楼9单元301、503、601、904、1002、1604室,1号楼18单元301、502、703、901室进行抽查初验。普遍存在问题有:1、如屋顶水箱断水,空调主管道会产生空气,空调运行需要重新排气,属于不正常;2、制冷效果不理想;3、因空调制冷无法正常工作,导致热回收功能(免费制热水)无法正常使用;4、主卧室风机盘管不动、出风口螺丝歪斜、空气开关有轻微嘶嘶声、外机外壳未清理干净等。
2014年9月4日,海泉上海分公司向海立公司发出《关于空调地暖供应和安装工程进度、质量等存在严重问题的紧急函》,督促工程尽快完工,并提出空调室内机管道漏水、外机平台积水、出回风口部分户型安装不平整等存在的问题。2014年11月19日,海泉上海分公司又向海立公司发出《关于1、5号楼交房期间发现空调安装及系统问题的紧急函件》,要求海立公司安排人员解决存在的全部质量问题,并同时告知如果海立公司不能妥善解决,将保留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海立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回复收到紧急函中的问题点,并称已多次提交厂家,希望厂家能够给予明确回复及解决问题。
2015年2月15日、2015年3月11日,上海方达物业经营公司盛世豪园(二期)管理处(以下简称“小区物业公司”)发给军华公司紧急情况报告,说明18单元301室主卧室内空调风机盘管循环水管漏水,致家电、家具、墙体等受损。18-1103、18-1102、18-701等室号存在突出质量问题,维修人员不能及时到场,空调启动后一直不升温,阀门接头、三通接头等部位频繁出现漏水情况,……等普遍存在的问题,及接到业主报修单130余张。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另提供《空调维修汇总及业主诉求信息采集表》普遍反映空调发生故障经多次报修都无法根本得到解决,要求更换中央空调,对之前造成的影响予以赔偿等情况。
海立公司提供军华公司作为原告起诉的(2016)沪0110民初5821号案件中把2015年9月15日、11月26日、12月21日、2016年1月18日、4月13日支付给案外人上海通兴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以下简称“通兴公司”)共计1,676,696.4元中央空调安装费的转账凭证当作维修费。海立公司另提供自2014年5月标的工程“空调地暖工程隐蔽验收单”百余份,其中部分验收意见为空调的排水不畅、主水管的保温包裹扎带不完整、冷凝水管需调整、卫生间过渡盒软管出露线空调水管压在空调的风机盘管处影响排水坡度、空调面板线盒未放、铜管转角处未加吊杆、风盘高低错位地暖主管未固定等问题,总包单位和甲方意见为“基本合格”。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认为此“验收单”仅仅是隐蔽工程的验收单,而非对整个工程的竣工验收文件。
军华公司(甲方、委托方)与通兴公司(乙方、承揽方)签订《盛世豪园二期1#、5#楼住宅空调地暖系统维修协议》,约定乙方自2015年5月15日开始维修,暂定至2016年3月14日止,完成全部盛世豪园二期1#、5#楼所有小业主保修的维修工作。2016年12月30日,通兴公司出具维修费说明,其中,材料费647,910元、人工费1,354,900元。审理中,军华公司提供于2017年5月24日支付通兴公司修缮费1,902,810元的发票。
2016年7月14日,《新民晚报》A6版刊登市民黄先生反映杨浦区盛世御珑湾精装修房“一台空调两年修了十多次”的报道,7月19日《新民晚报》A7版又跟踪报道“闹心空调修好八天又坏了”。2017年7月31日,《新民晚报》A3版刊登闸殷路XXX弄XXX号查先生对空调不制冷问题的报道。
2017年1月18日,海泉公司通过浦发银行向军华公司转账6,636,037元,用途为“付赔偿款”。军华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出具“收据”一份:“今收到海泉公司关于盛世豪园二期1、5号楼的赔偿款6,636,037元,特此说明”。
海泉公司另提供军华公司赔偿给小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金结算签收单”,从签收单上约定交房时间显示,有部分是自2014年6月6日开始计算逾期交房的违约时间。
2016年4月7日,军华公司作为原告以(2016)沪0110民初5821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起诉海泉公司、海立公司,要求海泉公司、海立公司共同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质量违约金,海立公司交付系争工程的空调地暖系统全套竣工图纸及全部竣工资料,支付空调地暖系统维修费,仓库及场地租借费、水电费以及赔偿损失等诉请。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军华公司与海泉公司签订的《盛世豪园二期空调地暖系统供应和安装合同》,并未有海立公司的盖章,合同约定的诸项义务对海立公司无约束力,且军华公司主张的赔偿金并未提供相应证据,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驳回军华公司诉讼请求的判决。
2016年6月6日,海立公司以(2016)沪0110民初9309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起诉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要求支付标的工程的剩余工程款1,110,377.86元。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以标的工程没有调试,没有移交竣工图,也未经验收等不同意海立公司诉请。该案审理件中,海立公司交付海泉公司四套10张图纸,上面有打印的“空调平面竣工图”字样,海泉公司认可收到图纸,但认为没有加盖出图签章和竣工图章,是白图,不符合竣工图的要件。一审法院在该案件审理中认为海立公司实际安装的170套空调地暖系统已竣工,该案确定的安装工程款为1,717,847.59元,工程款总价为5,550,387.81元,并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判决:海泉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立公司剩余工程款925,190.21元。海泉公司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二审经审理后认为一审法院对剩余工程款余额的认定,亦无不当。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在二审期间仍以剩余工程款尚未到支付节点为由进行抗辩。鉴于目前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另外,就交付竣工图纸的相应合同义务,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也已另案提起诉讼,并要求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金,故在该案中海立公司是否已经完成交付竣工图纸的合同义务已不足以成为海泉公司支付工程款的前置条件,并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一审法院经向上海市杨浦区城市规划信息中心查询,按照《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的要求,竣工图的编制形式是在原施工图上加盖“竣工图章”后作为竣工图。竣工图的签证对“竣工图章”的式样规定是使用不褪色的红色印泥盖印,加盖在蓝图右下角设计图签的上方或周围不压盖图形文字的地方,技术负责人、总监必须在审核后签字。
一审法院认为:海泉上海分公司与海立公司于2014年4月21日签订的《盛世豪园二期空调地暖供应和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海立公司对1号、5号楼计170套房屋的空调地暖系统供应和安装,现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海立公司是否在合同约定的2014年6月10日前施工完毕并交付验收。从2014年7月10日、18日的“工作联系单”显示,是对1、5号楼交付验收,并提出复验以及申请对19单元进行初验,由此证明,海立公司未能在2014年6月10日前全部完成盛世豪园二期空调地暖供应和安装工程。海立公司提供的“隐蔽工程验收单”并不是空调地暖工程竣工的验收单。海立公司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竣工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对于逾期竣工违约金621,643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关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主张的质量违约金1,110,077元,虽然合同对标的工程经验收不能达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的,有按要求整改以及违约责任的约定,从往来函件和工作联系单反映了空调、地暖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和故障,但因军华公司另请案外人对质量问题进行维修,且维修费金额超过了违约金,故对质量违约金不应再重复考虑。
关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主张支付违反保修义务违约金1,257,161元的请求,海立公司抗辩在接到报修后,均前往现场处置。一审法院认为,从“工程联系单”、《空调维修汇总及业主诉求信息采集表》反映出,海立公司在接到报修后,确实履行了维修的义务,但在维修过程中也存在不及时和空调产品问题。因此,对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该节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主张海立公司交付四套竣工图纸及未交付全部竣工资料和四套竣工图的违约金。根据合同8.17规定,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7日内,乙方依法制作并向甲方提供标的工程全部竣工资料和四套竣工图以及逾期交图违约金的约定。海立公司虽在(2016)沪0110民初9309号案中交付了图纸,但形式上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竣工图的要求,对此,海立公司应按照合同要求交付竣工图。由于海立公司未按时交付竣工图,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审理中,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自愿降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按照合同总价乘以万分之一乘以逾期天数来计算,应予准许。
关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主张的维修损失2,002,810元,军华公司与通兴公司签订了维修合同,通兴公司对标的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维修,虽然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在起诉前后提供了两份通兴公司提交军华公司的“空调维修情况、费用汇总”,该两份材料中对维修材料和人工费的计算是一致的,因此,对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的该主张,应予支持,至于维修费的金额以通兴公司出具的发票金额1,902,810元为准。
关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主张的向军华公司赔偿1,394,800元,虽然合同约定的产品质量问题和安装施工质量问题给甲方、建设方或小业主造成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但从军华公司支付小业主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就时间上看,有约定2014年6月交房的信息,而从海泉上海分公司与海立公司的承包合同约定2014年6月10日竣工日为准,已存在对小业主的逾期交房情况,故对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的该节主张不予准许。
关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主张的仓库场地费,水电费34,356.95元及利息,根据合同约定仓库场地租金,水电费应在第二次付款之日第二天起以现金方式支付,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于2014年5月9日向海立公司支付第二次工程款,海立公司称已付上述费用,但未提供证据,不予采信,故对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的该主张应予支持。因合同未对逾期付款有违约金的约定,故对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要求海立公司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补偿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
关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主张通报批评赔偿金300,000元,虽然合同对安装施工过程及保修期内由于安装施工的质量、文明施工、安全事故等原因而受到新闻媒体曝光每次支付10万元形象损失赔偿约定,但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在之前的关联案件审理中未就此事项提出抗辩,因此,对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的该主张亦不予支持。审理中,海立公司认为空调地暖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要求追加空调地暖的生产商、供应商等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海立公司对产品质量有异议,可以另行主张,本案中不予处理。
一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海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逾期竣工违约金621,643元;二、海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1号、5号楼空调地暖系统全部竣工资料和四套竣工图;三、海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5,550,387.81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自2014年10月8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止赔偿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未交付1号、5号楼空调地暖系统全部竣工资料和四套竣工图的违约金;四、海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1号、5号楼维修费1,902,810元;五、海立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仓库及场地租赁费、水电费34,356.95元;六、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要求海立公司支付质量违约金1,110,077元不予支持;七、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要求海立公司支付违反保修义务的违约金125,716元不予支持;八、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要求海立公司支付1号、5号楼空调地暖系统质量问题向军华公司的赔偿费1,394,800元不予支持;九、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要求海立公司赔偿逾期支付仓库及场地租赁费、水电费34,356.95元的利息损失不予支持;十、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要求海立公司补偿因安装质量问题而遭受通报批评的赔偿金300,000元不予支持。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审理中,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于2018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其民事权益及诉讼权益。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本院审理中,针对海立公司的上诉请求,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海立公司是否存在逾期完工的违约行为。海立公司上诉称,其已提供170套房屋的《空调地暖工程隐蔽验收单》,足以证明海立公司未逾期完工。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则认为,隐蔽验收仅是阶段性验收,而非完工验收。就此本院认为,海立公司提供的隐蔽验收单,仅是施工资料的一部分,其上所载内容主要是对管道安装的验收,查验的是管道的排放、固定、位置等,并未涉及空调地暖设备的整体安装、调试等内容。按一般工程施工惯例,军华公司所称隐蔽验收仅是对管线安装的验收,该主张成立。结合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在一审审理中提供的工作联系单等证据,一审法院认定海立公司逾期竣工,并判决海立公司承担相应的逾期竣工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二、海立公司在他案中提交的图纸是否是工程竣工图。海立公司主张,其在他案的审理中,已经提交了图纸。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则认为,海立公司虽在他案中提供过图纸,但并非合同约定的竣工图。就此本院认为,根据海泉上海分公司与海立公司签订的合同的约定,海立公司有义务提供标的工程全部竣工资料和四套竣工图,逾期提供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海立公司在他案中虽提交过图纸,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该图纸在形式上并不符合竣工图的要求。故一审法院判决海立公司提供图纸,并承担逾期提供图纸的违约金,依法有据。
三、海立公司是否应承担维修费用190余万元。海立公司主张,190余万元的维修费发票是通兴公司在一审第一次开庭后才开具的,并不能证明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支付过维修费,不能作为要求海立公司承担维修费的依据。海泉公司、海泉上海分公司则认为,因海立公司的工程质量存在问题且未按约承担维修义务,导致业主方军华公司委托通兴公司进行维修,通兴公司开具了发票,海立公司应予以承担。就此本院认为,海立公司作为空调地暖工程的施工方,有义务保证工程施工质量,按约进行保修维修。依据查明的事实,因海立公司完工的空调地暖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小业主报修的事实客观存在,海立公司在接报后未能按时按质完成维修工作的事实客观存在,在海立公司未能完成其合同义务的情形下,军华公司委托通兴公司进行维修的事实客观存在,海立公司按约应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现一审法院依据通兴公司开具的发票金额判决海立公司赔偿维修费用,海立公司虽对金额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海立公司该主张,本院难以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对海立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133元,由上诉人上海海立睿能环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法官助理仇祉杰
审判长 卢薇薇
审判员 邬海蓉
审判员 王晓梅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仇祉杰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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