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沪0118民初13742号之二
原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金淘镇职工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金正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横沙乡富民支路58号660室(上海横泰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员工。
原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金正起重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其他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某自愿申请撤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