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终4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金淘镇职工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超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938弄72号楼2层A区24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超卫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5454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