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2民终48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金淘镇职工服务中心二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超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938弄72号楼2层A区24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福建省海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中超卫浴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5454号之四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6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