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菱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303民初9516号
原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十里墩镇新街路文化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RX4MW84。
法定代表人:赵煜炜,职务:总经理。
被告:***,男,198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
原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许可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亚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郭 霞
书 记 员 曾祥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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