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菱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825执730号 被执行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十里墩镇新街路文化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MA2RX4MW84。 法定代表人:赵煜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安徽运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皖1825民初58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2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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