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菱宇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运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皖1825民初587号 原告:安徽运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宁国市宁阳西路118号建材市场25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旌德县云天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十里墩镇新街路文化站。 法定代表人:赵煜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旌德县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河东社区***141号。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运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聚建材公司”)与被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菱宇工程公司”)、******水电工程有限公司旌德县分公司(以下简称“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2022年6月23日,原告运聚建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讼保全,要求对被告菱宇工程公司、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在65700.61元额度内予以冻结,同年6月24日,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运聚建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菱宇工程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运聚建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64748.89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该数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1月26日支付至还清之日),至起诉时利息为951.72元,合计65700.61元;2.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11月5日,被告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因承建安徽省旌德县山水文园项目需要向安徽运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聚工程公司”)采购水电材料,双方签订《山水文园项目水电材料采购合同》1份,约定于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货款。后双方协商变更由原告运聚建材公司作为合同主体,2022年3月12日,三方出具《公司合同变更说明》1份,将之前签订的《山水文园项目水电材料采购合同》主体进行相应变更。经统计,原告共向被告出售水电材料款共计94748.89元,且已开具发票给被告,被告至今尚有64748.89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认为被告应如数支付拖欠货款。 菱宇工程公司辩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以及事实和理由均无异议。 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运聚建材公司提供的:1.原告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各1份,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适格。2.《公司合同变更说明》1份2页、《山水文园项目水电材料采购合同》1份7页,证明原告与被告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之间存在买卖关系的事实。3.《送货单》5份、《发票》及《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各1份,证明被告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因工程需要在原告处购买水电材料及其尚欠原告64748.89元款项未支付的事实。 菱宇工程公司对上述证据均无异议。经审查,上述证据均符合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本院予以认定。 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视为放弃抗辩、举证、质证的权利。 菱宇工程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根据上述认定的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本案的法律事实认定如下: 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因承建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山水文园项目,从运聚工程公司处购买水电材料,双方于2021年11月5日签订《山水文园项目水电材料采购合同》1份,约定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货款。后运聚工程公司陆续***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供货共计94748.89元。2022年3月12日,运聚工程公司、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运聚建材公司签订《公司合同变更说明》1份,约定运聚建材公司将取代运聚工程公司成为《山水文园项目水电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一方,其享有运聚工程公司在合同项下拥有的各种权利和利益并承担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各种义务和责任。同日,运聚建材公司与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另行签订《山水文园项目水电材料采购合同》1份,双方约定所有货款在2022年1月25日前付清。2022年3月12日,运聚建材公司***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出具了94748.89元的增值税发票。***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仅支付货款30000元,剩余64748.89元一直未支付。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运聚工程公司与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签订的《山水文园项目水电材料采购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运聚工程公司已按约供货,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未按时支付全部货款,已构成违约。现运聚工程公司、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运聚建材公司三方协议,将《山水文园项目水电材料采购合同》中运聚工程公司变更为原告运聚建材公司,运聚建材公司享有运聚工程公司在合同项下拥有的各项权利。故对原告运聚建材公司主张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的诉请予以支持。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系菱宇工程公司的分公司,其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资格,其产生的民事责任应***工程公司承担。 综上,对原告要求菱宇工程公司支付货款64748.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64748.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其要求菱宇工程公司旌德分公司共同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损失,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原告安徽运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4748.89元并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64748.8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7%,自2022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运聚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20元,保全费680元,合计1400元,由被告******水电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司 昱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 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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